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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商标就不应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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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济南)

本报记者廖雯颖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鹏表示,在革命烈士孟祥斌牺牲一个月后就注册“梦祥斌”和“孟祥斌”商标,侵犯了孟祥斌的在先权利。

于鹏介绍,我国《商标法》有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注册人名本身不违法,但注册的名字不是自创的,且跟注册人没关系,仅因为对方有名气而注册,还出于商业目的,这就构成了抢注甚至是恶意抢注行为。”

于鹏认为,注册“梦祥斌”的浙江金华市民和注册“孟祥斌”的德州齐河市民都跟孟祥斌没有关系,抢注商标意图明显,是想借英烈的名气商业炒作从中获利。“像这样的情况,商标局一开始在评审的时候就不应该通过审批,现在孟的部队、家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我认为被撤销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法水也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把英雄的形象跟商业混在一起,明显是在消费英雄,是对英雄的不尊重,也有违道德风俗,可以认定符合上述法律款项,属于注册不当,理应撤销。”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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